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财保38号
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5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现,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吉星,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609691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对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日,本院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邮寄的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证据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财产保全,杭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9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耀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