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兰州市西固区。
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10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从原告处承租的位于原告厂区大门东侧的场地全部腾交给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40000元;被告***按每日6904元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场地之日止的场地租金;被告***以欠付租金184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为止的违约金;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87.4元,由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12640元,被告***负担8747.4元。”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891876.2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891876.29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