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兰州市西固区。
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10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从原告处承租的位于原告厂区大门东侧的场地全部腾交给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40000元;被告***按每日6904元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场地之日止的场地租金;被告***以欠付租金184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为止的违约金;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87.4元,由原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12640元,被告***负担8747.4元。”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将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厂区大门东侧的涉案场地腾交于申请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开始,每年年底之前至少给付申请人500000元,直至还清之日为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104执89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