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1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68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47509496962.
法定代表人:陈清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并出具申请书,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将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兵0601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