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521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增,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沛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