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595号之二
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70750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金额的财产。现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予,基于该案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503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岭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