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执272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66526元,案件执行费为140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大额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网络资金账户,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名下有车辆; 3、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2年,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员工,亦未发现财产线索; 6、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询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未果; 7、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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