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66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B座105室。 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 被告:天津市体育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8号。 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