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7826号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頔,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太极智慧城市运营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园路1136号天津生态城信息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柴永茂。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智慧城市运营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