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47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五层505。
法定代表人:李应文,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4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