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862号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頔,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大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大厦B602-12。
法定代表人:姚士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焦光旭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张淑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