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五层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津0101民初888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