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三强建材租赁站与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5财保190号

申请人:西宁城北三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申请人: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六安大市场二期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

申请人西宁城北三强建材租赁站以被申请人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租赁费为由,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其保全的范围内提供全额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城北三强建材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