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11财保4163号
申请人:安徽**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圩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58957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市皖西路六安大市场二期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950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安徽**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