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421号
原告:北京***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1号楼B座1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一纬路27号A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利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