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胡蓓蕾,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钱鑫钰,女,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胡蓓蕾、钱鑫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欠款明细完全是被上诉人自制的、无依据的起诉垫付款项22685339元,利息更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凭空想象为15957314元,就是为了凑够中院的立案标准3000万元以上,完
全是恶意诉讼,浪费诉讼资源。请求对被上诉人的证据予以审核,将案件移送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俊毅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