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3658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市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月,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娟
书 记 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