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1413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了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