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1413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了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