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31号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厦三楼A区317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大同附属中学校。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天祥街4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申诉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师范大学大同附属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以晋检民监[2020]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红雯
审判员 郭丽娟
审判员 樊文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