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7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华,天津唐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131号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厦三楼A区317室。
法定代表人:马宇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21)津011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拖欠劳动报酬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事由,而一审法院对此法律事实没有进行确认,剥夺了上诉人因拖欠工资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由于此项事实的缺失,导致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连续工作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加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依法应当享有在被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三、关于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2019年度的年终奖和地铁6号线项目提成的法律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年终奖和项目提成属于上诉人工资构成的一部分,一审中提交了关于2019年度的年终奖内部公开的截图,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定。
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4002.68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的延时、休息日加班费6357.59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9至2020年4月带薪年假工资7967.43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全年项目提成奖14987.66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9年地铁6号线项目提成奖3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13日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21年9月30日。原告提供劳动至2020年4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由原告提出解除。原告工资银行转账发放,下发薪。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20年4月。原告按照每年5天的标准享受2019年、2020年带薪年休假。
原告主张2014年9月22日入职被告关联公司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30日遵循安排转入被告处,工龄连续计算,原告以被告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原告入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说明解除理由。
原告2019年、2020年不含加班费费平均工资均为6905.11元。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发放原告2019年提成奖14987.66元也应计算在平均工资中。
原、被告没有约定提成、奖金。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有关于提成、奖金的规定。
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0]第40315号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支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存在关于提成、奖金的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2019年全年项目和2017年至2019年地铁6号线项目中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发放奖金、提成,以及发放的数额属于被告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故原告第五、第六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以拖欠工资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予证明。故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已经休完2019年、2020年带薪年休假,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0年4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09.72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0年4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09.7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053元,由被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年终奖及提成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及项目提成,被上诉人对此亦予以否认。上诉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2019年全年项目和2017年至2019年地铁6号线项目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且是否发放奖金、提成及发放条件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上诉人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工作年限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解除原因,双方陈述不一。上诉人主张因拖欠工资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以《通知》形式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没有说明解除原因,且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形。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情况,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关联公司工作年限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宝莉
审判员  邵 丹
审判员  刘洪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丽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