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038号 申请人:***,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31号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厦三楼A区3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54910.92元(大写:叁佰伍拾伍万肆仟玖佰壹拾元玖角贰分)或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126004412023300013)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4910.92元或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