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557号
原告:***,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与龙兴路交口西南侧清大园12-2-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31号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厦三楼A区3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郝占崑,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占崑、**、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