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柏景绿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7249号
原告天津柏景绿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天津地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柏景绿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猛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