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2077011.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蓟县长城大道东侧北环路北侧华文商业中心在建工程,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华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