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27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湘潭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2020)津011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恢2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