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008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信,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8101-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5元、保全费2550,合计62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