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198号
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