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810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天津市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天津市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
申请人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