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231号
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810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3570XQ。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
被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4811X4。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淳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