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5880号
申请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94432803L。
法定代表人:曹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泰,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步云小镇创客空间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1296T。
法定代表人:孟繁坤。
被申请人:阜新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水泉村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5980618868。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
被申请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那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6090811D。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瓦房店太阳新城小区”2号楼,行政街号为太阳街道办事处双西大街813号,具体座落:1、x号房屋,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2、x号房屋,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3、x号房屋,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4、x房屋,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5、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6、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7、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8、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9、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0、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1、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2、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上述房屋共计12处,总面积为992.21平方米,保全金额为2400000元。申请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行政街号为太阳街道办事处双西大街813号,具体座落:1、x号房屋,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2、x号房屋,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3、x号房屋,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4、x号房屋,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5、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6、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7、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8、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9、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0、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1、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12、x号房屋,建筑面积78.67平方米。上述房屋共计12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查封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高 源
审判员 胡妮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化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