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保464号
被执行人: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步云小镇创客空间3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坤。
被执行人:阜新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水泉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
被执行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那屯村。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期限为1095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