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706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进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给其货款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给其货款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4.00元减半收取5,557.00元、公告费300.00元、诉讼保全费4,176.00元、为得到保险公司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1,4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