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路桥工程处

**与安庆市路桥工程处、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路桥工程处。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4856165741。
法定代表人:舒东红,该处处长。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92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路桥工程处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岳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