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路桥工程处

*朝贵、安庆市路桥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8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朝贵,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路桥工程处,913408004856165741,住安庆市菱湖北路11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2019)皖0828民初1153号判决,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安徽安庆分行安庆汇通支行的账户13×××82存款176.5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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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