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路桥工程处

***与方峰虎、安庆市路桥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09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峰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路桥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4856165741(1-1)。

法定代表人:舒东红,该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9219R。

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方峰虎、安庆市路桥工程处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