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路工程处

某某与安庆市公路工程处、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225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48561744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04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安徽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2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37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公路工程处、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安徽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105京珠线岳西潜山太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