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2民初3458号
原告河北冠塔水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东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方村。
法定代表人柴连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冠塔水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冠塔水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冠塔水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河北冠塔水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