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五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大龙,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系该公司售后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位海珍
审 判 员  于长江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