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吴文栋。
被执行人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男,汉族,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刘五寅。
被执行人任丘市金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可廷。
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执监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12-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执监17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会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