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津0104执516号
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0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0)津0104执51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