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罗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路,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东路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9239.19元;2.案件受理费7139元,由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2月21日、6月10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不动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西区房屋,在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开区,南开区迎水道2号浩天源花园4号楼1门1002房屋,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S××**奥迪牌、津CL××******奔驰、津BS××**奥迪牌、津A0××******奔驰机动车登记手续; 3.2022年4月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4月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396378.1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96378.19元,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达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