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辖145号
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崔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姝,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益民小区**楼**v>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总经理。
被告: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宁城开发公司**楼(龙科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车爱英,总经理。
被告:车爱英,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崔岩: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葛云飞,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爱英、崔岩、葛云飞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称,2016年8月4日,该公司与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理协议》及其项下附属融资文件《保理融资协议》。双方约定,该公司作为保理商为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贷款,融资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7年2月5日,融资利率为年8%,管理费率为年6%,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同日,为保证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期清偿贷款,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爱英和崔岩、葛云飞分别与该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自愿为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理融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保理合同项下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公司又与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爱英、崔岩、葛云飞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将原《保理融资协议》的融资期限延长至2017年8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利率,合并执行利率为年21%。该补充协议约定:“如该客户未能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全部余额结清,则从2017年11月21日至结清日利率按照21%执行,并于2018年4月30日补缴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罚息(罚息利率7%)”。截止至2018年11月14日,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融资本金300万元,利息393263.04元,共计3393263.04元,虽经该公司多次催收,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暂记至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393263.04元,共计3393263.04元,并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1%给付利息、罚息、管理费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三、判令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四、判令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英爱、崔岩、葛云飞对上述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判令诉讼费用由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爱英、崔岩、葛云飞承担。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保理协议》中均认可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黑龙江省××××号,并以此约定管辖协议,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21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7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于2016年2月自黑龙江省××××号搬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号,且至今在此办公,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行与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爱英、崔岩、葛云飞在履行《保理协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理协议》中约定:“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保理商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本案应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案涉《保理协议》中明确标明保理商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黑龙江省××道里区××号,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曲 海 涛
审判员 端木繁辉
审判员 柳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佳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