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81民初3472号
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益民小区11号楼7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讷河市监狱,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讷河市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讷河市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2.94元,减半收取10,176元,由原告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