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黑1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河市爱辉区益民小区11号楼7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海军,职务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西路道口幸福乡集资楼3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河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执行金额60,666,392.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