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25财保3号
申请人:西藏山南阳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67109102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08******。
被申请人:***,男,藏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身份证号5422231976********,联系电话13989******。
申请人西藏山南阳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3706003902871158060)为申请人西藏山南阳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山南阳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00000元(叁佰贰拾万元整),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山南阳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