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汤原县凯驰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28民初886号
原告***,女,汉族,于1971年12月23日生,无职业,现住汤原县。
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满族,于1970年12月5日生,出租车司机,住汤原县。
被告汤原县凯驰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汤原县凯驰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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