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

**与佳木斯鸿华路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2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采沙场业主,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勤得利农场农垦,联系电话13903643282。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采沙场工人,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勤得利农场农垦。
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标段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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