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与郅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2民初3360号 原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6922437XX,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8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郅军,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郅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佳***市华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佳木斯市鸿华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冬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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