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22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大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131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29988098。
法定代表人:钱云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