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06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131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